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性交易管理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0年11月4日公布在案,本法修正後與性交易相關之重點規定如下: (一)、原則上從事性交易娼、嫖雙方皆罰,符合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者除外。 (二)、現存合法妓女戶得於原地址,依原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繼續營運。 二、本法修正後警察機關取締性交易原則如下: (一)、在性交易專區設置前,除於現有公娼地點與合法公娼所從事之性交易行為外,從事性交易之娼、嫖雙方均為取締之對象,若經查獲,均須處罰。 (二)、查獲上揭違法案件,均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81條及第91條之1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裁罰基準辦理裁罰。違反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者,罰鍰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下: 1、第1次違反者,裁處1,500元以上,未逾6,000元。 2、第2次違反者,裁處6,000元以上,未逾12,000元。 3、第3次以上違反者,裁處12,000元以上至3萬元。 違反第81條規定媒合性交易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即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裁罰金額視犯罪情狀、是否累犯而有差異。 (三)、鑑於本法修正後,可預期之執法難度增加問題,員警將加強蒐集現場具體個案人、事、物證資料,如床單照片、衛生紙、體液、保險套、潤滑劑及相關涉案人(對質、指證)筆錄佐證,以加強證據力,並符合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