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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ufa 於 2010-6-20 12:30 編輯
不是說已經禁止使用網路釣魚的手法辦案了嗎?
警察都這麼閒的話
為什麼不去釣詐騙集團的呢?
把他們捉出來不是很好嗎?
大家還會給他們鼓勵ㄟ
只會捉我們這種小老百姓
都不敢去抓大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警署刑防字第0970001785號
主旨:為改善偵辦違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制條例第29條案件浮濫移送情形,請各單位依說明二,三加強審查移送品質並列為年度業務督評重點,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略)
二,查違犯本條例第29條之案件,須具備"散布,播送或刊登"及"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等要件,詳細說明如下:
(一)散布,播送或刊登:所謂"散布,播送或刊登",即含"公然"意味在內.換言之,該不法訊息須得由"不特定第三人"閱覽知曉,故行為人與他人於"悄悄話"之密語功能內所為不法訊息之對話紀錄,因僅為該2人觀覽,尚無法使同一聊天室之不特定使用者得知,如公開可見之暱稱為"我們是一群優質學生妹""蕾蕾"者,縱其以密語方式於"悄悄話"內談論性交易細節等內容,仍不應以第29條之罪相繩.
(二)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即該訊息內容依常情以觀,須具有"誘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與"提供或收取對價"二要件.如其義隱晦不明,語意不清,如"桃園想約會","個取所需"等難與性交或猥褻行為作直接聯想,或"我想找三性或是CD妹約愛愛""尋找浪漫無負擔的一夜情"等客觀上無法窺見有對價意思之訊息,則難容認行為人已涉及犯第29條之罪.
(三)承前,涉違第29案件之不法訊息須"同時"具備"公然散播刊登","誘使人為性交"及"提供或收取對價"此三項構成要件,缺一即不成立.
三,另為符合程序正義,重申"釣魚偵查"僅得對原已有犯罪或有犯罪故意之人,以技巧設計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不得使用"陷害教唆"之不正當手段,對原不具犯罪故意之行為人,設計教唆使萌生犯意,進而產生犯罪行為.換言之,警方釣魚偵查第29條案件,僅得被動回應,不可主動邀約,否則極易涉有陷害教唆之嫌.
四,(略)
正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署屬各警察機關
副本:本署人事室,行政組,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督察室)
署長:候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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