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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報載-裁定新解:咬嫖客 娼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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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aq88 發表於 2010-10-19 13:36: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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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qaaq88 於 2010-10-19 13:39 編輯

鴿子踢鐵板~以後都這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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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定新解 咬嫖客 娼不罰
                                                                                      資料來源:轉自中時電子報
坊間色情半套店林立,長期以來警方均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提供口交、手淫等色情服務的女服務生。不過,最近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卻大逆轉,認定口交並非「兩性生殖器結合」,不構成社維法中「意圖得利與人姦、宿」的規定,因此裁定被查獲幫客人口交的吳姓女服務生不罰。

對此警方大呼意外,認為一定會影響日後取締色情半套店的績效,助長「春色無邊」的歪風。但檢方則認為,大法官會議已認定「罰娼不罰嫖」違憲,法官的新見解,似乎也呼應大法官的看法。

卅三歲的吳姓女子,在台南市北區一家護膚店擔任美容師。該店提供男客俗稱「吹喇叭」的口交或俗稱「打手槍」的手淫等半套色情服務。九月廿五日凌晨一點多,台南市警五分局持台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查獲吳女正替羅姓男客提供半套色情服務。

儘管吳女否認,警方仍根據男客「有幫我打手槍及口交」的自白,將她依違反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意圖得利而與人姦」規定,移送台南地院裁罰。

沒想到,過去依社維法裁罰的「慣例」,這回卻踢到鐵板。簡易庭法官童來好認為,雖然刑法定義的「性交」,已經修正包含「口交」行為在內;但因社維法迄今還沒有修正,所謂的「姦淫」行為,仍須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滿足性慾為必要條件。」換句話說,「口交」並不涵蓋在內,因此裁定不罰。但此案仍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高等法院曾在八十一年間,針對應召站的性器按摩行為,究竟違不違反社維法開會座談,事後也認定「姦」應屬性器結合,裁定不罰;但口交不算「姦」的裁定,好像還沒聽聞。

另名法界人士指出,不同的法律定義不得跨越,社維法中的「姦」與刑法的「性交」概念,在現行法律上也就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本案法官裁定不罰的結果合理;但要解決爭議,最好還是修法統一,以免引起民眾質疑法律有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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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0921 發表於 2010-10-19 21:31:14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的法令是很詭異的
反正  喝茶吃魚就都小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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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inox 發表於 2010-10-20 03:22: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有讚可以按嗎?
真是個好消息耶
不過吃魚喝茶還是得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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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TEN 發表於 2010-10-21 02:23:01 | 顯示全部樓層
總之小心點是最好的
出事了對大家都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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