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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釣小魚~鴿子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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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aq88 發表於 2010-6-20 11:18: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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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也是很危險低......

竹科新貴日本出差找援交 約到警

轉貼自x時報........更新日期:2010/06/20 04:11

〔/台北報導〕一名竹科新貴赴日本出差,回國前在東京登入台灣的網頁找援交妹,17日一返台,就興沖沖趕赴萬華火車站入口,沒想到連個影都沒有,反而是警察在那裡「恭候」他,這名新貴當場被逮,一場春夢因此幻滅。


警方調查,26歲葉姓男子擁有新竹某國立大學電子工程碩士學歷,免服兵役,去年一畢業即進入新竹科學園區某電晶體大廠工作,公司與日本廠商有合作關係,常派員赴日駐廠支援開發產品。


葉某赴日出差1個多月,13日晚間以暱稱「援交難尋」登入台灣的UT上班族聊天室,主動找化名「巧巧」的女子攀談,他提及性交易細節,願支付3000元代價,並坦承自己人在日本,17日才會飛回台灣,交代對方預留檔期,卻不知竟是北市萬華警分局康定派出所員警喬裝的。


葉某17日抵台,當晚6時趕到萬華火車站入口處,沒想到便服員警已經在那裡「恭候」他,葉某當場傻眼。


葉某表示,在日本整天都待在實驗室,幾乎沒時間一遊東京花花世界,好不容易熬到即將回國,才上網安排假期行程,沒想到第一站就是警察局。
以下內容18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小女人俱樂部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所稱「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請讀者自重!!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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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fa 發表於 2010-6-20 11:57: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ufa 於 2010-6-20 12:30 編輯

不是說已經禁止使用網路釣魚的手法辦案了嗎?
警察都這麼閒的話
為什麼不去釣詐騙集團的呢?
把他們捉出來不是很好嗎?
大家還會給他們鼓勵ㄟ
只會捉我們這種小老百姓
都不敢去抓大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警署刑防字第0970001785號

主旨:為改善偵辦違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制條例第29條案件浮濫移送情形,請各單位依說明二,三加強審查移送品質並列為年度業務督評重點,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略)
二,查違犯本條例第29條之案件,須具備"散布,播送或刊登"及"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等要件,詳細說明如下:
(一)散布,播送或刊登:所謂"散布,播送或刊登",即含"公然"意味在內.換言之,該不法訊息須得由"不特定第三人"閱覽知曉,故行為人與他人於"悄悄話"之密語功能內所為不法訊息之對話紀錄,因僅為該2人觀覽,尚無法使同一聊天室之不特定使用者得知,如公開可見之暱稱為"我們是一群優質學生妹""蕾蕾"者,縱其以密語方式於"悄悄話"內談論性交易細節等內容,仍不應以第29條之罪相繩.
(二)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即該訊息內容依常情以觀,須具有"誘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與"提供或收取對價"二要件.如其義隱晦不明,語意不清,如"桃園想約會","個取所需"等難與性交或猥褻行為作直接聯想,或"我想找三性或是CD妹約愛愛""尋找浪漫無負擔的一夜情"等客觀上無法窺見有對價意思之訊息,則難容認行為人已涉及犯第29條之罪.
(三)承前,涉違第29案件之不法訊息須"同時"具備"公然散播刊登","誘使人為性交"及"提供或收取對價"此三項構成要件,缺一即不成立.
三,另為符合程序正義,重申"釣魚偵查"僅得對原已有犯罪或有犯罪故意之人,以技巧設計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不得使用"陷害教唆"之不正當手段,對原不具犯罪故意之行為人,設計教唆使萌生犯意,進而產生犯罪行為.換言之,警方釣魚偵查第29條案件,僅得被動回應,不可主動邀約,否則極易涉有陷害教唆之嫌.
四,(略)
正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署屬各警察機關
副本:本署人事室,行政組,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督察室)
署長:候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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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nda 發表於 2010-6-20 12:50:35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應該是卡到這句話:主動找化名「巧巧」的女子攀談,他提及性交易細節,願支付3000元代價。
男方犯意主動又談到有對價關係的交易行為,並非MM有主動犯意去跟男方要約,這不違反所謂釣魚辦案!以上請參考。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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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nda 發表於 2010-6-20 13:46: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elinda 於 2010-6-20 13:48 編輯

在以前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而所謂「陷害教唆」者,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前者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此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而後者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並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則不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參照)也就是说警方雖以「釣魚」之方式辦案,並未違反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其所蒐集之證據資料仍有證據能力,其採證復無悖乎證據法則。

以上一堆結論就是,不要太白木自己明目張膽在聊天室內刊登要援助交際的訊息(包括即時通訊中的對話內),被抓就不要在那邊哭爹喊娘!給各位捧油的一點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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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ky1206 發表於 2010-6-20 14:12:22 | 顯示全部樓層
釣魚辦案,真的需要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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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 發表於 2010-6-20 15:58:15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囉~~各位大大開發之路是很辛苦ㄉ
不要動不動就跟人要訊
很沒禮貌
人家沒欠你
而且我跟你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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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y1340 發表於 2010-6-20 17:04:00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上有一位大大所使用的詞句充滿專業......
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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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qaaq88 發表於 2010-6-20 18:04:33 | 顯示全部樓層
..哇!~貓大~前輩進來發言~倍感榮幸啊~(狗腿中)

.所以..好魚大家不愛惜~一下就會變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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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伯虎 發表於 2010-6-20 20:49:35 | 顯示全部樓層
基本上這位新貴先生 是笨到請鴿子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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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zen 發表於 2010-6-20 22:46:32 | 顯示全部樓層
日本的壞習慣,不要用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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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y86 發表於 2010-6-21 02:56:21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小弟粗淺的做個結論就是~

主動犯意~鴿子釣魚夫,鴿子無罪~

被動犯意(也就是別主動提還講的這麼明顯)~鴿子也不能輕舉妄動~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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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ji18 發表於 2010-6-21 06:50:5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要小看"高知識份子"
可能人家所想到的,是你永遠想不到的深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是處罰散佈性交易訊息,一經散布,罪就成立,不考慮是否發生"援交"的結果。
屬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他毫無疑問是散布性交易訊息,在台灣的話,光是暱稱就可以定罪了。
可是他犯罪時人在日本,用日本的ip上網犯罪,境外犯罪,台灣有管轄權嗎?
你大可以認為他有犯罪嫌疑而抓他,但是要審他.....恐怕就有問題了。

你聰明人家也不笨,
你懂29條,人家可能懂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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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n79979 發表於 2010-6-24 00:36:59 | 顯示全部樓層
哇!每位前輩都是法學高手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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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鈞 發表於 2010-6-24 15:27:35 | 顯示全部樓層
反正要去警察局,就算到最後無罪...還是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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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914135 發表於 2010-6-26 01:4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鴿子釣魚夫,鴿子無罪~
HA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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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327 發表於 2011-10-5 01:06:05 | 顯示全部樓層
通常都在聊天室比較會遇到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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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131064805 該用戶已被刪除
w3131064805 發表於 2011-10-6 05:47:57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很佩服很多大大都可以自己開發到魚像我完全不知門路只能靠一點一滴的資訊去弄來
所以幾乎喝茶較多畢竟茶比較好找魚真的很難找ˊˇˋ
只是我覺得這樣還是有誘導性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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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ia 發表於 2011-10-25 17:27:15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心為上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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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0337ef 發表於 2011-11-5 00:23:23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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