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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買ㄔㄨㄣ心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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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zen 發表於 2010-1-25 15:35: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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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span style='font-size:8px;color:990000'&gt;<BR>&lt;/span&gt; &lt;a target=_blank style='color:0066cc;font-weight:bolder;font-size:14px' href=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57252/IssueID/20100125&gt;直擊 買春網尾牙送辣妹&lt;/a&gt;
貼買春心得可囚五年應召站業者小張並不看好買春網站尾牙:「這種客人自己辦的尾牙,一定是有新的小間公司(應召站)在支持,網站應該很容易被抄掉吧。」
律師彭安國表示,在色情網站張貼買春心得,可能違反風序恐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助理教授林滄崧認為,在網路上散播買春訊息,已觸《社會秩序維護法》,另若賣淫女性未成年,與之性行為的男性恐觸《刑法》二二七條,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性在買春網評比賣淫女,林滄崧認為,「是種變態的、扭曲的雄性佔有欲,更是物化女性的表現。」

板上原文 http://ntgirl.net/viewthread.php?tid=62063&page=1#pid218338

原來在LDS討論區的,看過才知道= =
這樣的話公開分享不是完蛋了
以下內容18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小女人俱樂部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所稱「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請讀者自重!!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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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fishman 發表於 2010-1-25 16:35:35 | 顯示全部樓層
討厭的記者~吃裡扒外,槁的大家以後都不用吃魚啦~
辦個活動還被狗仔爆料~媽的!這個水果報是太閒還是整樣
社會一堆弊案不去查,不去報,報這個對你們有好處嗎
要吃又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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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fishman 發表於 2010-1-25 16:46:50 | 顯示全部樓層
建議各位大大,以後分享戰報,還是要用「作夢文」、「回憶文」、「小說文」
格式,以免惹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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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 發表於 2010-1-25 18:13:16 | 顯示全部樓層
權限是一定要設ㄉ...再加上海盜大大說ㄉ格式....盡量保護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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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h6923 發表於 2010-1-25 20:35:13 | 顯示全部樓層
馬的死記者~我就不相信他們沒吃過魚 沒喝過茶
一直來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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