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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道的一些訊息 [法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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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發表於 2010-2-2 02:04: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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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在下PO此文也只粗略告知各位,別因一時衝動而誤觸法網
另一方面是前陣子新聞炒的火熱的"罰娼不罰嫖的"議題
一時興起整理一點法規資料給各位參考
也歡迎各位協助補充、相互研究,並不吝指教


***************************************************************
概述:
1.性交易 = 金錢(or利益) + 性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2.切勿與未成年人士(成年定義:刑法18y;民法20y)發生性關係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 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3.已婚者別碰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4.你情我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第 224 條)
5.勿引誘、媒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
6.勿(公然??)散佈、播送、攬客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9 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
參考資料 - 法規整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以下內容18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小女人俱樂部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所稱「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請讀者自重!!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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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oger 發表於 2010-2-2 02:06:03 | 顯示全部樓層
對了,忘了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 YAHOO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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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98 發表於 2010-2-2 02:13:21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都要來看看喔
以免不小心誤觸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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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 發表於 2010-2-2 02:14:18 | 顯示全部樓層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難怪小白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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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tai000 發表於 2010-2-2 02:56:37 | 顯示全部樓層
哇 = =

阿...

我因該沒什麼事情吧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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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y1340 發表於 2010-2-2 09:15:20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不外乎人情..現在自願從事性工作者擬定不罰..但需要配偶同意..
一群坐辦公室的白痴..那如果未婚者須經過誰的同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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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fishman 發表於 2010-2-2 11:40:46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上的所言極是~
最近台灣的法律,立法精神及原理好像都不存在~
像是走路抽煙要罰,騎車抽煙要罰,
理由是:會亂丟煙蒂,請問走路抽煙與丟煙蒂到地上有必然關係嗎?
喝茶吃魚,還要經過配偶同意???
請問打手槍要不要經過別人同意?以後打手槍是不是也要罰?
政府真是「理盲又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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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布丁 發表於 2010-2-2 12:03:15 | 顯示全部樓層
那些政府只想搶錢~
開車接聽手機罰~抽煙騎車罰等等~
我看以後乾脆"路上聊天也罰好了"(噪音污染)
路上吃東西也罰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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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oger 發表於 2010-2-2 12:26: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oger 於 2010-2-2 12:39 編輯

原本只是因為看到一篇"遇到鴿子臨檢怎麼辦"的文章
在下遂把檢索到的法規資料稍為整理並MARK我覺得重點部份給大家參考(大概是職業病吧..囧rz..)
看到諸位說法並再找了一些資料
罰不罰的問題看似簡單,但背後似乎有很多面向須考量,例如:
1.平等比例原則
2.社會道德良知
3.落勢族群扶助
4.傳染疫病防治
5.政策執行標準
6.性工作者保障與管理
7.性別爭議
老實說我還蠻好奇接下來的發展,該怎麼做才能把這"生物最原始本能"妥善管理
大家慢慢瞧吧~~(666號釋憲案,這個編號還蠻有趣的)

有個地方有匯集相關報導與各方意見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http://www.gsrat.net/news/newscl ... a=3&&ncdata_id=5569

BUT現行法規如此,大家多少也要知道"界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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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發表於 2011-9-10 09:05:02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未婚者須經過誰的同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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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5116 發表於 2011-9-11 02:23:34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分享~讓我先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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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699 發表於 2011-9-11 04:18:51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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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9080 發表於 2011-9-11 04:21:55 | 顯示全部樓層
哈哈  看了那嚜多還是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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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00722341 發表於 2011-9-16 20:10:23 | 顯示全部樓層
恩恩 了解了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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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2577 發表於 2011-9-18 13:18:56 | 顯示全部樓層
很讚的文章
吃魚喝茶不管怎樣
前提是要保護自己
受教了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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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 發表於 2011-9-29 12:03:17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不外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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